
(裴海燕 胡顺华 张强 程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自1991年6月29日颁布实施以来,湖北省的水土保持工作进入了依法行政、依法建管的法制轨道,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十七周年,我省于6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水利厅副厅长刘烈玉对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新闻发布,并就该法贯彻实施情况接受了省内媒体的采访。
湖北是全国水土流失严重的省份之一。2006年遥感普查结果显示,湖北水土流失面积达5.59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省水利厅副厅长刘烈玉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湖北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速度不断加快,年治理速度由原来的400平方公里提高到2003年历史最高水平1900平方公里。全省已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4万平方公里。通过综合治理,改善了生态环境,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十五”期间,建设坡改梯8.3万公顷,营造水保林30.1万公顷,种草10万公顷,减少泥沙4700万吨,植被覆盖率提高了8%。增产粮食5.5亿公斤,增产果品7.3亿公斤,新增经济收入6.75亿元,人均增收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共六章四十二条,规定了预防措施、治理方法、监督体系、法律责任。亮点有: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的机制。确立了在建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制度,以及建立水保监测网络及依法进行公告的监督体系等。
刘烈玉强调,当前要推进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抓好水土保持补偿机制试点、水土保持机构队伍建设及宣传教育工作,抓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长治”、世行贷款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完成年度治理任务1000平方公里。对拒不编报水保方案、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拒不按规定缴纳规费的给予必要的处理。
湖北电视台、新华社湖北分社、中新社湖北分社、楚天都市报等多家新闻媒体参加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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