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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市、区)申报工作的通知(鄂水饮办[2007]1号
2007-7-26 11:54:00  来源:省饮水办  浏览次数:166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根据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在“十一五”期间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百个示范县(市、区)建设的工作部署,现将抓紧做好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市、区)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县的主要任务

1、总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经验。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落实到位。总结加强项目建设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经验。

2、总结不同类型区的农村供水发展模式,以及水处理、生活排水等方面的先进适用技术。

3、建立科学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体制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根据不同规模和类型供水工程的特点,研究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管理主体到位、责权利统一、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探索利用市场机制进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营的办法以及相应的监管机制。

4、完善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包括落实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水源保护、水资源配置、节约用水、水价形成机制、水质检验和监测、社会化服务、应急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和具体办法。

二、示范县申报条件

示范县应在重点项目区内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能够通过3年的努力,在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创造经验,树立样板,对同类地区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示范县应具备以下条件:

1、领导重视,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相应的办事机构,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教育、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分工明确,权责统一。

2、按照《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科学编制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示范县的规划应在省级水利和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关键环节请专家充分论证,严格把关,并将审批后的规划报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3、在地方建设投资到位、项目管理资金落实、工程建设管理、技术力量等方面具有较好基础。

三、示范县项目实施

1、示范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按照《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时,应优先安排示范县的项目。

2、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示范县建设的指导,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示范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加大对示范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

3、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对示范县建设进行重点指导和监督。组织科研机构、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采取对口支持、跟踪服务等方式对示范县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并对示范县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总结示范县建设中取得的经验,向类似地区推广。

4、示范县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级水利和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等部门组织验收,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审核。对经审核验收合格的县,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授予“十一五”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称号。

四、示范县的申报材料及其它要求

示范县申报材料包括:

1、示范县建设方案。

2、示范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对示范县的规划编制要求)。

3、与申报条件对应的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各市(州)水利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可择优上报1个县(市、区)作为全国示范县的参评单位,上报资料6套,请于2007年8月底前报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邵志雄 (027)87221902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示范县 申报 通知

湖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2007年7月26日印发


   
责任编辑:胡顺华    审核签发:胡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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