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计财处)日前,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在汉省直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鄂财综发[2010]7号),通知要求从2010年1月起调整在汉省直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我厅积极落实通知精神,厅人劳处组织人员进行测算工作,计财处正在筹措资金。
根据文件精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目前的8%调整为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根据1989年9月30 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 日国家统计局第一号令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不包括创造发明奖、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费用等十四个项目)。所需资金,按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由省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其中:原8%部分继续按原渠道负担,新增4%部分按政策规定纳入各单位部门预算;其他应由单位自筹的,由各单位自筹解决。
另外,2005年至2009年,单位未按8%的比例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由单位按规定为职工补缴,补缴所需资金由各单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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