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1996]50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和《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鄂政发[1994]165号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堤防维护费分成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地税、财政部门代收的堤防维护费,金额上交省后,按各地、市上交费额的10%返还给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各地、市上交费额的30%返还给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地、市按各县(市)上交费额情况相应安排);其余留省水利厅。
二、各地、市完成省下达征收堤防维护费年度计划的超收部分(扣除规定的手续费和征管补助经费)全额上交省后,60%返还给各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余留省水利厅。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上返还和留用的堤防维护费资金管理和使用范围,必须严格按省人民政府第51号令和鄂政发[1994]16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堤防维护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基层水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