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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党的组织、共产党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
(二)为国家、集体挽回或者减少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一般按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1%以内掌握,最 多不超过10000元;对无罚没收入的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可酌情发给奖励金,但最多不超过2000元。
第四条 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报经省纪委、省监察厅批准后,可不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额控制。
第五条 实施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在纪检监察机关对所举报的案件查处结案后进行。
第六条 举报同一案件的,不重复奖励。
对举报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可视其贡献大小,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者或贡献大的举报者。
对联名举报的,奖励金发给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奖金总额不超过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数额。
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县以上(含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实施。
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举报中心)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厅(局)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资金,由县以上(含县)纪检监察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申报预算,财政部门核拨,专款专用。
第九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必须按举报人的意愿办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姓名或身份,违者追究纪律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自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奖励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不来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摘自楚天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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