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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鄂水利监函〔2006〕603号
厅直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鄂办发〔2003〕4号),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厅直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湖北省水利厅直属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鄂水办监〔2001〕6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湖北省水利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湖北省水利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厅直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工作业绩及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办发[2003]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厅直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厅直单位的行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本办法所指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水利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等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水利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等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违反党和国家廉政规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年度经济效益审计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在任职期间或离任前进行。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的,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的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计的办法,水利厅负责厅直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由内部审计机构完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抽调下级单位内审人员实施审计,或者委托有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社会审计组织承办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并接受委托审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需要和厅党组(党委)的意见,由人事部门向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应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审计。对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人事部门应当在领导干部办理离任手续之前,向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委托书。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部门一般不委托经济责任审计:
(一)被审计对象失踪、死亡或者已不在国内定居;
(二)被审计对象已经离开岗位一年以上;
(三)被审计对象已经被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四)被审计对象已经被提拔或者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独立、公正进行的岗位。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人事部门出具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成立审计小组,确定审计组长及成员,制定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及单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被审计对象及单位在审计进点五日内向审计小组提交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 实行审前公告制度。审计小组在审计进点时,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发布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被审计对象姓名、职务、审计小组人员组成、审计内容及期间、联系电话、意见箱设立地点及审计纪律等。
第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应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包括:
1、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2、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3、单位各项资产清查、债权和债务清理的报告资料;
4、任期目标任务文件、各项经济合同和协议;
5、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文件资料;
6、会计报表、账簿、凭证,以及相关的表册和文件资料;
7、被审计对象本人应按照审计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等事项和个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厅直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2、任期目标和各项经济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
3、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4、重大债权、债务、关联单位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5、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重要投资经营事项的决策程序及效果;
6、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情况;
7、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8、个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本届为审计时限,任期超过三年的以最近三年为审计时限,重大问题可以适溯其他年度和延伸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有正在进行的违纪违法行为,审计小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或委托审计组织报告,请求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后,应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计依据。包括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等依据;
2、审计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对象及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起讫时间和审计过程情况;财务隶属关系、财务收支、任期目标、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3、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方案中所列审计内容的查实情况。审计查明的情况与被审计对象任期工作目标及任期前情况的比较。被审计对象及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4、责任确定。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划分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5、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紧紧围绕被审计对象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其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评价,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既反映被审计对象经济工作业绩,又反映执行财经法规和廉政纪律规定方面的问题,避免相互矛盾。审计评价应当以写实的方式进行,既要明确、具体,又要客观公正。一般性问题可以不评价;
6、必要的审计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及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及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小组根据被审计对象及单位的书面意见,认为有必要复查的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小组提供的审计报告或复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报请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下达被审计对象单位执行,并抄送主管部门的人事、纪检监察及计划财务等部门。
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及单位对审计意见、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起十五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审计决定、审计意见执行。复议后,以复议结论为准。
被审计对象及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意见的情况,应当在九十天内将执行及整改情况反馈回复下达决定、意见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及班子成员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阻碍、阻挠审计工作,拒绝回答、不提供相关资料的,审计小组有权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对严重违纪违规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充实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力量。有计划的加强审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将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单位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下级内部审计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上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财务等部门负责下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及计划财务等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计划财务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厅直各单位所属部门及各类经济实体的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监察厅驻湖北省水利厅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水利厅直属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鄂水办监[20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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