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0日星期五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发布时间:200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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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的通知

                                      鄂水利党发〔2006〕15号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现将《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湖北省水利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直单位领导班子、厅直单位和厅机关处室(单位) 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四)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责。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同时追究领导班子正职的责任;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决定的事项,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的责任,追究个人责任。

(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由其直接主管的工作,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领导班子(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违反《实施办法》行为的组织处理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整顿领导班子;党纪处分包括:改组、解散。

对领导干部违反《实施办法》行为的组织处理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二章 违规违纪及处理

 

第六条 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廉政规定的;

(二)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的;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注重预防,不研究防范措施或不认真整改的;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组织制定或者不予督促落实的。

第七条 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

(一)对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执行,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和组织实施的;

(二)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的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认真处理的;

(四)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第八条 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改组或解散处分,同时给予领导班子正职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

(一)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软弱涣散,无法承担集体领导责任的;

(二)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诫勉谈话。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部署和安排,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三)在民主生活会上,不检查自身廉洁从政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的问题的。

第十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诫勉谈话并调离工作岗位。

(一)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酿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管教不严,有问题不指出、不制止,致使发生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三)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个人独断专行,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直接负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问题以及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依法依纪处理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提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四)在决定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以及水利资金管理、使用等工作中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五)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单位或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弄虚作假,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章 情节及其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自查自纠,敢于揭露问题、主动发现问题并严肃查处的;

(二)对发生的问题不隐瞒、不袒护,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认真汲取教训并切实整改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拒不承认错误,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对上级的调查处理不配合、不支持或设置障碍的;

(三)发生问题后不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被通报批评、整顿等处理的,取消当年单位评先资格及主要负责人个人评先资格。领导干部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取消当年个人评先资格;被调离工作岗位或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取消当年晋级、晋职资格;被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厅级领导干部违反《实施办法》的,由厅党组报省纪委处理;正、副处级领导干部违反《实施办法》的,由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处理。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领导班子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给予领导干部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的,由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主管单位、任免单位或厅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条款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厅直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委驻湖北省水利厅纪检组、湖北省监察厅驻湖北省水利厅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湖北省水利厅党组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鄂水发[1999]39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党风廉政责任制  责任  追究  通知

抄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湖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6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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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关于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的通知

 

鄂水利党发〔200615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现将《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湖北省水利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直单位领导班子、厅直单位和厅机关处室(单位) 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违纪必究;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责。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同时追究领导班子正职的责任;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决定的事项,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的责任,追究个人责任。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由其直接主管的工作,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领导班子(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违反《实施办法》行为的组织处理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整顿领导班子;党纪处分包括:改组、解散。

对领导干部违反《实施办法》行为的组织处理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二章 违规违纪及处理

 

第六条 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廉政规定的;

()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的;

()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注重预防,不研究防范措施或不认真整改的;

()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组织制定或者不予督促落实的。

第七条 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

()对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执行,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和组织实施的;

()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对本单位、本部门的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认真处理的;

()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第八条 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改组或解散处分,同时给予领导班子正职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

()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软弱涣散,无法承担集体领导责任的;

()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诫勉谈话。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部署和安排,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

()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在民主生活会上,不检查自身廉洁从政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的问题的。

第十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诫勉谈话并调离工作岗位。

()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酿成严重后果的;

()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管教不严,有问题不指出、不制止,致使发生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个人独断专行,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直接负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问题以及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依法依纪处理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提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在决定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以及水利资金管理、使用等工作中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单位或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弄虚作假,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章 情节及其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自查自纠,敢于揭露问题、主动发现问题并严肃查处的;

(二)对发生的问题不隐瞒、不袒护,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认真汲取教训并切实整改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拒不承认错误,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对上级的调查处理不配合、不支持或设置障碍的;

(三)发生问题后不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被通报批评、整顿等处理的,取消当年单位评先资格及主要负责人个人评先资格。领导干部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取消当年个人评先资格;被调离工作岗位或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取消当年晋级、晋职资格;被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厅级领导干部违反《实施办法》的,由厅党组报省纪委处理;正、副处级领导干部违反《实施办法》的,由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处理。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领导班子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给予领导干部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的,由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主管单位、任免单位或厅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条款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厅直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委驻湖北省水利厅纪检组、湖北省监察厅驻湖北省水利厅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湖北省水利厅党组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鄂水发[199939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党风廉政责任制  责任  追究  通知

抄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湖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6126印发

共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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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湖北省水利厅纪检组、监察室
电子邮箱:jcsj@hubeiwate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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