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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水利监函〔2008〕761号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廉政合同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现将《关于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管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廉政合同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建立高效、廉洁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运行机制和内外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廉政建设,有效防止商业贿赂,实现依法行政、科学管理、清正廉洁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水利投入大、建设任务重的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规范廉政合同签订程序
(一)凡国家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及设备供应商等,下同)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签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以下简称“廉政合同”)。目前已开工建设的工程应视情况补签相关廉政合同。
(二)廉政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参照廉政合同范本(详见附件),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廉洁自律承诺条款,条款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不得减少本意见要求的实质性条款。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廉政合同后方可办理开工许可审批手续。
二、全面履行廉政合同规定的责任
(一)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廉政合同的各项规定,自廉政合同签署之日起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都应参照廉政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二)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负责人是廉政合同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执行廉政合同规定,加强对相关人员执行廉政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廉政合同责任进行细化和分解,明确职责,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三)廉政合同的执行情况要纳入项目法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对违反廉政合同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廉政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水利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廉政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各级水利纪检监察部门要不断完善重点工程巡视制度,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向项目法人、参建单位通报检查结果或群众举报的查实情况。
(二)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要对廉政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向同级水利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认真处理和整改。
(三)各级水利纪检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举报工作,利用举报电话、举报箱等形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积极查处涉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信访和举报问题。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一)项目法人不按规定签订、执行廉政合同的,纪检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项目法人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
(二)参建单位不按规定签订廉政合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开工许可。
(三)参建单位不按规定执行廉政合同,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经查实后,按照《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参建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一旦发现重大案件,将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予以坚决查处。
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范本)
附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范本)
工程合同编号: 廉政合同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项目法人(甲方):
参建单位(乙方):
为加强水利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各方合法权益,防止发生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湖北省及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正当交易。
(四)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条 甲方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本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其配偶、子女、亲属参与负责的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并要求乙方购买工程建设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同级水利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规定的,按照《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处理,同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合同与工程建设合同一并签订、保管,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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