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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水利厅党组文件
鄂水党〔2003〕1号
省水利厅党组、纪检组负责同志同厅党组管理的主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办法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纪委二次全会和省纪委第四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1.以党的“十六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通过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坚持正面教育引导与管人、管事、管思想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事前监督,增强领导干部自我防范意识,防止领导干部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二、谈话对象
1.厅机关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
2.厅直单位党政“一把手”。
三、谈话责任
1.厅党组、纪检组负责同志对厅党组管理的主要领导干部必须进行任前廉政谈话,由厅领导和纪检组长主持,任前谈话和廉政谈话同时进行,厅监察室、厅人事劳动处参加。
2.厅党组管理的主要领导干部任命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的具体工作由厅人事劳动处、纪检组负责,厅人事劳动处负责通知已经厅党组决定担任主要领导干部的同志,并做好任命谈话的有关准备工作,厅监察室负责做好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有关准备工作。
四、谈话内容
1.根据廉政谈话对象的新任职务,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
2.对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要求。
3.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明确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组织纪律。
五、谈话要求
1.谈话前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的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
2.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时,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谈话结束后装入领导干部的人个廉政档案,供考察任用干部时参考。
3.各级纪检部门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充分发挥党的纪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厅直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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