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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四湖流域综合规划经发改委批复

2007-12-20  来源:计财处  浏览次数: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鄂发改农经〔2007〕1339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四湖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要求审批四湖流域综合规划报告的函》(鄂水利计函〔2007〕672号)收悉。根据省政府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四湖流域综合规划报告》(以下简称《规划》)以及所提出的综合治理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方法和保障措施。
   二、基本同意《规划》选定的近期工程项目。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以近期规划项目为重点,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统筹安排、分期实施。对关系全局,具有综合效益的重点工程,已列入“十一五”计划的,宜优先安排项目建设。
   三、《规划》的实施应坚持以水环境建设和保护为根本,以水资源合理配置为核心,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水产和生态环境相互促进,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紧密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综合治理。要根据流域的特点和流域工程现状,有计划地重点解决好防洪减灾、水污染防治与水生态保护、水利血防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本《规划》是今后四湖流域综合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重要依据,流域内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规划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规划》实施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做好相关规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按照既定的分工,密切协作,坚持不懈地组织实施。
   五、荆州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该流域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帮助县市(区)政府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抓紧推进《规划》中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积极筹措落实建设资金,分阶段、分步骤地组织和安排项目建设实施工作。
   六、《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若需变动,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水利 流域 规划 批复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环保局、国土资源厅、卫生厅、交通厅、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局,荆州市政府,荆州市发改委、水利局,四湖工程管理局,荆门、潜江市政府、发改委、水利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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