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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007-11-10  来源:省水利厅建设处  浏览次数:
 
许可事项编码 HBXK17-32-0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第312项。
受理条件 1、由具备相应工程建设项涉及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
2、初步设计报告须符合《水利水电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要求;
3、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1、大中型新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提出初步设计审批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水利厅;
2、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3、组织初步设计审查会;
4、根据审查意见批复初步设计报告或按要求转报省发改委、流域管理机构等部门请求批复。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元) 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
在原件上修改
实施机关 责任部门: 省水利厅建设处
工作地点: 武昌中南路17号省水利厅A座15楼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
联系方式: 027-8722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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