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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2007-11-10  来源:湖北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浏览次数:
 
许可事项编码 HBXK17-30-0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9项;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4、《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甲级证书,由水利部审批和颁发;乙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
5、《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1、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申请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
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
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4、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5、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分级标准并通过审批机关组织的专家审查和综合评定。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1、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①申请表一式四份;②法人资格证明;③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④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⑤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⑥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⑦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⑧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请人按照资质审批权限到水利部或省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3、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布发资质证书;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元) 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
1、申请表一式四份;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4、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5、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6、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7、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实施机关 责任部门: 湖北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工作地点: 武昌中南路17号水利厅B座16楼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
联系方式: 027~87221646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审核签发:超级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