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事项编码 |
HBXK17-29-0 |
| 设定依据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
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第九条规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
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第309项。 |
| 受理条件 |
1、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1100万立方米(含1100万立方米)以上;
2、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70万立方米(含70万立方米)以上;
3、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年取水量1亿立方米(含1亿立方米)以上;
4、跨市(州)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 |
|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
1、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由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2、审批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提交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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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元) |
不收费 |
|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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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责任部门:
湖北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工作地点:
武昌中南路17号水利厅B座16楼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
联系方式:
027-872216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