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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2007-11-10  来源:湖北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  浏览次数:
 
许可事项编码 HBXK17-31-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5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受理条件
工程建设方案,工程设计图纸全面进行审核,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技术要求。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1、初步审核所申报的各种文件,设计图纸,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地点,建设区域,根据申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到实地进行详细勘查,
了解和掌握实际情况;
2、水利工程技术股对工程建设方案,工程设计图纸以及占用灌溉设施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的可行性、补偿的合理性全面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给予办理,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交主管局领导审查;
3、主管领导审查后,由局长批准下发水务局批复文件,送建设申请单位,整个办理时限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元)
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
1、建设单位申请(正式文件1份);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平面位置图(复印件1份);
6、对占用的灌溉工程设施拟采取的补救措施或补偿方案(复印件1份)。
实施机关 责任部门: 湖北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
工作地点: 武昌中南路17号水利厅A座14楼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
联系方式: 027-87221726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审核签发:超级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