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事项编码 |
HBXK17-31-0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5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 受理条件 |
工程建设方案,工程设计图纸全面进行审核,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技术要求。 |
|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
1、初步审核所申报的各种文件,设计图纸,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地点,建设区域,根据申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到实地进行详细勘查,
了解和掌握实际情况;
2、水利工程技术股对工程建设方案,工程设计图纸以及占用灌溉设施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的可行性、补偿的合理性全面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给予办理,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交主管局领导审查;
3、主管领导审查后,由局长批准下发水务局批复文件,送建设申请单位,整个办理时限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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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元) |
不收费 |
|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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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申请(正式文件1份);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平面位置图(复印件1份);
6、对占用的灌溉工程设施拟采取的补救措施或补偿方案(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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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责任部门:
湖北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
工作地点:
武昌中南路17号水利厅A座14楼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
联系方式:
027-87221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