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事项编码 |
HBXK17-33-0 |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明确该项目为行政许可事项;
2、《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第二条规定:“水利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按照现行
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3、《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第九条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计划管理的主要职责:(三)组织审查、上报和按管理权限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四)组织编报全省
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审批项目年度施工预算,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第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
程开工申请报告,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5、《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八条规定“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
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 |
| 受理条件 |
1、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2、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3、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4、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5、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
|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
|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建设处审查办理。厅建设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下级水利(水务)局和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实地勘察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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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
自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天内作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元) |
不收费 |
|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 |
1、水利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2、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
3、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4、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5、中标通知书;
6、施工、监理等合同副本;
7、征地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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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责任部门:
省水利厅建设处
工作地点:
武昌中南路17号省水利厅A座15楼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
联系方式:
027-872216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