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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2007-11-10  来源:湖北省水文水资源局水文勘测处  浏览次数:
 
许可事项编码 HBXK17-26-0
设定依据 1、《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第306项;
2、《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政[1991]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对下列资料实行审定制度。”
受理条件 1、应由具有水文水资源监测资质单位提供;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3、符合国家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审查办理。省水文水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元) 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
1、水文资料使用审批申请书;
2、水文资料提供单位资质证书;
3、水文资料使用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4、使用的水文资料内容;
5、属于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还需要提供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实施机关 责任部门: 湖北省水文水资源局水文勘测处
工作地点: 武昌中南路17号省水利厅C座9楼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
联系方式: 027-87221058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审核签发:超级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