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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2007-11-10  来源:省水利厅建设处  浏览次数:
 
许可事项编码 HBXK17-28-0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由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实施”。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受理条件
1、省内具有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水科教【1994】171号)的有关规定设立,并取得《质量检测单位计量认证合格证》;
2、有计量认证检测范围内相配套的并已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检测人员;
3、通过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考核。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依法设立、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省水利厅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技术资格;
2、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对技术资格审查通过的机构发放《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资格证书》,明确其类别及检测的业务范围。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元) 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
1、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和《计量认证证书附表》(提交复印件和审验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和审验原件);
3、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岗位证书(提交复印件和审验原件);
4、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表(附表1)
实施机关 责任部门: 省水利厅建设处
工作地点: 武昌中南路17号省水利厅A座15楼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
联系方式: 027-87221684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审核签发:超级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