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事项编码 |
HBXK17-19-0 |
| 设定依据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六条规定:“大坝坝顶确须兼作公路的,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
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第十七条“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
2、《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第十六条规定:“确须在水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修建防洪、灌溉、供水、发
电、航运、养殖、旅游等工程及其设施的,应当符合防洪规划、大坝安全管理和水土保持管理的要求,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同意。” |
| 受理条件 |
1、大型水库、省直管水库、防洪重点中型水库;
2、完成了建设活动对大坝安全影响的论证报告;
3、论证报告承担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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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
1、水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2、对资料预审后,组织专家审查;
3、行文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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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元) |
不收费 |
|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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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责任部门:
湖北省水利厅水库堤防处
工作地点:
武昌中南路17号省水利厅A座15楼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
联系方式:
027-872216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