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事项编码 |
HBXK17-27-0 |
| 设定依据 |
1、《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第307项;
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 |
| 受理条件 |
1、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国家规定区域和水系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全部或单项业务;
3、拥有能满足从事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25人以上,其中至少有5名骨干;
4、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专业仪器设备。 |
|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向省水利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水资源处审查办理。厅水资源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布发《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乙级)》证书,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2、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接受申请受理后,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水资源处审查办理,水资源处在10内完成审查,拟订意见。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
3、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申请书;②法人资格证明;③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④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⑤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业绩证明;⑥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⑦申请单位章程或者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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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元) |
不收费 |
|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 |
1、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申请书;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4、申请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5、申请单位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业绩证明;
6、申请单位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7、申请单位章程或者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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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责任部门:
湖北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工作地点:
武昌中南路17号水利厅B座16楼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
联系方式:
027-872216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