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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安全鉴定

2007-11-10  来源:湖北省水利厅水库堤防处  浏览次数:
 
许可事项编码 HBXK17-23-0
设定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2、《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第条规定:“大、中、小型水库分别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蓄水安全鉴定,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
受理条件
符合水利部颁发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修订)。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1、大型水库、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70米以上的中小型水库;
2、完成了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3、评价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4、《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报告》符合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要求。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元) 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实施机关 责任部门: 湖北省水利厅水库堤防处
工作地点: 武昌中南路17号省水利厅A座15楼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
联系方式: 027-87221697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审核签发:超级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