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事项编码 |
HBXK17-05-0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3、《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第八条规定:“长江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发放”。
受理时间由有审批权限的单位确认所受到的申请及相应附件等材料齐全后起算。 |
| 受理条件 |
符合河道采砂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
1、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后,报送省水利厅审批;
3、省水利厅受到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省水利厅河道采砂管理局审查办理;
4、省水利厅河道采砂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召开联席会议,征求有关处室、单位意见,实地勘察并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
5、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省水利厅河道采砂管理局按规定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省水利厅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6、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的,省水利厅依法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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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30天内作出决定。如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元) |
不收费 |
|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 |
1、长江河道采砂申请书;
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船员证书、船舶证书的复印件;
4、《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和修改过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5、工程性采砂须附具项目立项依据和工程设计方案;
6、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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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责任部门:
省水利厅采砂办
工作地点:
武昌中南路17号水利厅A座13楼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
联系方式:
027-87221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