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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审批

2007-11-09  来源:湖北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浏览次数:
 
许可事项编码 HBXK17-09-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受理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且属本厅管辖权限范围;
2、申请人排污口设置符合水功能区使用要求;
3、申请人所排放物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不导致排污水域水质影响使用功能,不导致水质劣化;
4、申请人建设项目所使用生产工艺、污废水处理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5、排污口设置不影响河道、水库使用功能。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1、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②建设项目依据文件;③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2、在收到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或补充材料;
3、组织相关专家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4、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予以公告,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元) 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
一、建设项目业主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向湖南省水利厅提出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4套):
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二、设置入河湖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湖南省水利厅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
河湖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三、设置入河湖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业主)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
当包含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实施机关 责任部门: 湖北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工作地点: 武昌中南路17号水利厅B座16楼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
联系方式: 027-87221649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审核签发:超级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