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事项编码 |
HBXK17-04-0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
| 受理条件 |
项目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专门机关)或有审批权限的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表或提交申请报告,同时附上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洪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
|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
1、 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由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机关受理的,提出初审意见后逐级上报至审批单位;由有审批权限的管理单位直接受理的,征求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机关意见后审批。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或电话通知后记录存查。
2、初审:受理单位确定是否需要组织实地核查,审批单位确定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听证等。
3、审查(批):审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组织实地核查或专家评审、听证的,由承办单位先前告知并组织进行;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批文;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许可决定及送达:湖北省水利厅受理的建设项目由湖北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办理建设项目审查批件,并与厅内相关处室会签后,报厅领导批准。直接受理的建设项目,其批件将寄往申请人;通过工程所在地逐级上报工建设项目,其批件将寄往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机关转文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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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实地核查、专家评审阶段和听证时间)。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元) |
不收费 |
|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 |
1、申请文件及表格;
2、工程建设方案(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
3、专家评审后的防洪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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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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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责任部门:
湖北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综合处
工作地点:
武昌中南路17号水利厅A座13楼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
联系方式:
027-87221812、87221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