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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007-11-09  来源:湖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浏览次数:
 
许可事项编码 HBXK17-08-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20号 )第十四条;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3年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1997年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四条。
 
受理条件
省级立项的凡会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1、业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由业主单位报送早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的函;
3、组织专家评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
4、编制单位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
5、复核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6、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批复文件(详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与要求〉的通知》鄂水利保函〔2005〕200号文)。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元)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
1、由业主出具的申请审查(或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正式文件,(一式一份);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送审稿,一式十份;报批稿根据工程项目涉及的行政区域情况而定,一般一式六至八份。
 
实施机关 责任部门: 湖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工作地点: 武昌中南路17号水利厅B座14楼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
联系方式: 027-87221710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审核签发:超级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