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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
2007-11-09 来源:湖北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浏览次数:
许可事项编码
HBXK17-01-0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
四十八
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
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0号)第
二
条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
四
条的情形外,
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3、《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85号);
4、《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68号)第281项。
受理条件
1、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1100万立方米(含1100万立方米)以上;
2、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70万立方米(含70万立方米)以上;
3、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年取水量1亿立方米(含1亿立方米)以上;
4、跨市(州)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1、取水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有;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元)
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
1、申请书;
2、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3、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
4、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5、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实施机关
责任部门:
湖北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工作地点:
武昌中南路17号水利厅B座16楼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
联系方式:
027-87221646
责任编辑: 审核签发:超级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