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厅工作规则
鄂水〔1998〕88号 1998年4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新一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水利厅各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使机关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三条 省水利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水行政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和河道、水库、湖泊,主管全省防汛排涝抗旱和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全省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和水利行业的管理。水利厅要自觉接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水利部的指导,接受省人大的监督和省政协的巡视,坚持依法管水,科学治水,加快推进水利产业化,促进水利经济发展。
第四条 省水利厅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议,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恪尽职守,敢于说真话;要从严治政,敢于得罪人;要清正廉洁,惩治腐败;要勤奋学习,刻苦工作。注重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认清形势,振奋精神,抓住机遇,加快发展。
第二章 领导工作制度
第五条 省水利厅实行党组领导下的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省水利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协助厅长工作。
第六条 省水利厅的重要工作,分别由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紧急事项,由厅长临时处置,需报告省委、省政府的,事后立即报告,并向有关厅领导通报。
第七条 副厅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按照各自的分工或受厅长的委托,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分管方面的工作。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厅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在处理涉及其他厅领导分管工作的事项时,应主动协商,积极配合,互相支持。
第八条 各处室负责人应认真执行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和厅领导的决定,严格按“三定”方案办事,各负其责,各尽其职,解决处理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涉及几个处室的事项,相关处室负责人应主动协商;协商不一致时,由办公室提请分管厅领导协调或报厅长裁决。
第九条 厅长外出期间,应指定一名厅领导代行其职责。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省水利厅实行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厅长碰头会议。
第十一条 厅党组会议由厅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副书记和党组成员参加;如需扩大范围时,可通知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的党员主要负责干部列席。
厅党组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贯彻意见;讨论研究水利改革、建设与发展的重大计划、措施;讨论决定厅机关、厅直属单位机构调整、人员编制事项;决定干部任免及重大奖惩事宜;研究部署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纪检监察工作;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会议的议题收集和记录由党组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会后,如需印发纪要,由党组秘书或指定人员起草,有关领导审核,党组书记审签。
第十二条 厅务会议由厅长召集和主持,副厅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副总工程师及各处室处长、主任参加。
厅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水利部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决定部署水利厅重要工作;讨论研究报请省委、省政府及水利部的重要议案;讨论研究水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讨论通过省水利厅颁发的行政规章;通报全省水利工作的重要情况。
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并指派秘书做好会议记录。如需印发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厅长审签。
第十三条 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一名副厅长召集和主持,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办公室主任及与会议有关的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参加。
厅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随时召开。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处室、直属单位及地市州水利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听取有关方面的工作汇报,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会议的有关准备工作,根据会议内容,由牵头处室或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厅长或副厅长可召开专题办公会议或现场办公会议。专题办公会议和现场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由主持人向厅长办公会议通报,重要事项应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厅长碰头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一名副厅长召集和主持,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办公室主任参加。
厅长碰头会议一般每旬召开一次。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检查前段工作情况,安排布置下段工作。
会议的有关准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 全省水利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九月下旬召开;全省防汛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四月下旬召开;全省水利经济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上述会议原则上开到地市州一级。
全省水利工作会议及水利经济工作会议,由办公室、综合经营办公室负责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全省防汛工作会议,由防办牵头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以水利厅名义召开的各类专业性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其准备工作由有关处室负责。
第十七条 大力精简会议,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不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严格会议审批制度,需通知地市州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应报请省政府批准;需通知地市州水利局长参加的会议,由厅长批准;需通知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和地市州水利局副局长参加的会议,由分管的厅领导批准。各类专业性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地市州一级,各单位参加会议人数原则上只限一人。
第十八条 各类专业性会议,确需厅领导参加的,应事先报告,但一次会议一般只请一位分管厅领导参加。
第十九条 讲究会议效果,严格会议纪律。各种会议都要预先做好准备,参加者必须按时到会,积极发言,必要时应当准备简明的文字材料。如被通知者因事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召集人请假,征得同意后,须指定有关负责人代理参加会议。参加会议人员要负责做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会议涉及秘密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四章 公文处理制度
第二十条 省水利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公文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和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凡经省水利厅运转的各类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组织收发、登记、分送、催办、立卷、归档、清退、销毁工作。
以水利厅名义制发的综合性、涉外性文件在呈送厅领导审签前,必须交办公室审核;所有报送水利厅的文件必须统—经办公室按程序呈送厅领导批示或报送有关处室阅处;紧急公文厅领导审批后,仍应交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各处室都不得另行设置公文运转轨道。
第二十二条 凡综合性或有关重要事项的文件,由厅长阅示;属省、部和下级请示的专业性文件,由分管厅领导阅示或有关处室负责人阅处。
第二十三条 紧急公文由办公室专人跟踪办理;重要的紧急文件,原则上要求当即办结,至迟三天内办结;一般文件,要求一周内办结。
第二十四条 厅领导审核或审批公文要明确、具体,主批人不得圈阅。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公文的保密、督办工作,按要求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省水利厅发出的文件分为“中共湖北省水利厅党组文件”、“湖北省水利厅文件”、“湖北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和冠以“中共湖北省水利厅党组”、“湖北省水利厅”街头的函件。
“中共湖北省水利厅党组文件”用于以厅党组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湖北省水利厅文件”用于以厅名义上报的请示、报告,下发的重要事项的公文;“湖北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用于会议通知及一般公文;冠以“中共湖北省水利厅党组”和“湖北省水利厅”街头的函件,一般用于以厅党组或厅名义发出的通知、重要情况通报以及计划、项目、资金安排的批复。
第二十七条 直属机关党委可制用“中共湖北省水利厅直属机关委员会文件”、人事劳动处可制用“湖北省水利厅人事劳动处”函件;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可制用相应文头,工会、共青团、水利学会等群团组织可以该群团组织名义制发文件;计划财务处可与省计委、省财政厅有关处室联合制发函件。
第二十八条 厅党组印章由厅党组书记、副书记批准使用;水利厅印章由厅长、副厅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使用;防办印章由防办主任、副主任批准使用。
第二十九条 全厅综合性文件由办公室负责起草;专业性文件由有关处室负责起草;政策法规性文件由水政水资源处负责起草、组织审查,并按程序上报。
第三十条 综合性或重要事项文件及行政规章,由厅长签发;单项专业性文件,由分管的厅领导签发;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涉及几个处室工作范围的文件,应有有关处室明确具体的会签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文件数量。已开会解决的具体事项,原则上不再行文;可面商解决、开会解决、电话解决的问题,一律不行文;厅领导讲话,除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外,一般不以文件印发。
第五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三十二条 除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厅领导一般不参加会见、照相、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不为各部门工作会议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把精力集中到研究处理重大问题上来。
第三十三条 厅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下基层都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人员,所到之处接待从俭,不陪餐、不迎送,不搞层层陪同,不得向基层提出任何生活上的特殊要求,提倡直接到基层和群众中去调查研究。
第三十四条 厅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外事活动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制度。厅领导外事出访、考察,一年内不超过一次。
第三十五条 认真做好接待工作。水利部领导来鄂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厅长或有关厅领导陪同;部机关司局负责人来汉,原则上由相应厅领导和对口处室接待,办公室予以配合;外省水利部门领导来厅联系或考察工作,由办公室或有关处室接待,厅长或相应厅领导陪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领导来厅,由厅长、副厅长出面接待,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省直各单位负责人来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指定有关处室接待或报请相应厅领导出面接待;各地、市、州负责同志来厅接洽工作,由办公室接待,并报相应厅领导,由相应厅领导确定自己或指定专人接待;各地、市、州水利局负责人来厅联系工作,原则上由有关处室接待,如确定需要厅领导出面,由接待处室向分管厅领导报告,由分管厅领导确定;中央和中央驻鄂及省新闻单位记者来厅进行新闻采访和联系工作,由办公室接待,必要时,请相应副厅长或厅长出面接待;外事接待工作由外事处负责,厅办公室配合。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上述接待工作中食宿、交通等方面的安排。接待工作要热情、周到、简朴、大方。
第六章 出差(出访)或休假的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厅长出差(出访)或休假,由本人直接向省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汉;副厅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离汉出差(出访)或休假,由本人事先向厅长报告并征得同意;各处室处长、主任出差(出访)或休假,由本人向分管厅领导请示并征得同意;副处长出差或休假,应征得处长同意。
第三十七条 厅领导离汉外出,均应将外出路线、时间告知办公室,以便工作上的联系。
第三十八条 上述人员外出回机关后,均应及时向批准其外出的人员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问题,由办公室向厅长办公会议报告处理。
第四十条 本规则经厅务会议讨论、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