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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1994-01-01  来源:省政府网  浏览次数:
 
 (鄂政发〔1994〕16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1994年12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和增强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堤防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所需资金,除国家和省投资外,本省开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以适当补充上述资金的不足。
    第三条 本省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直接保护的区域,为堤防维护费征收范围。在该类堤防直接保护范围内,所有工商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为堤防维护费纳费人。
    堤防维护费纳费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管理机关缴纳堤防维护费。
    第四条 实行堤防维护费收费制度后,除防汛抢险外,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的堤防工程,按照有偿原则,向社会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承包。
    在农业纳费人缓征堤防维护费期间,适当提高堤防岁修的补助标准,以减轻农民负担。
    第五条 省水利厅是本省河道堤防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堤防维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堤防维护费征收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章 堤防维护费征收


    第六条 征收堤防维护费。必须先行明确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直接保护范围。上述堤防直接保护范围,按照区域工程设计洪水水位或溃口漫溢所淹没的范围确定,并由省水利厅根据国家规定予以公布并附图告示。
    第七条 堤防维护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一)对农业纳费人,每年按每亩农田五公斤稻谷的价格(按当年农业税计价标准计价,下同)征收;林、牧地和渔业水面等,按每亩六公斤稻谷的价格征收。
    (二) 对非农业纳费人,按其应缴纳流转税总额的2%征收。
    第八条 堤防维护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九条 对非农业纳费人,堤防维护费每年分四次收取,纳费人应分别于每季度的最后十日内缴纳。农业纳费人,应于每年十月上旬一次性缴纳。
    第十条 征收堤防维护费,实行委托代收制度。委托代收堤防维护费的,委托单位应按实收费用的2%,付给被委托单位手续费。具体代收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 堤防维护费纳费人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的,其所缴堤防维护费相应减免。
    第十二条 收取堤防维护费,必须严格执行《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凡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纳费人有权拒绝付款。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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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顺华    审核签发:胡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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