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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

2000-10-13  来源:水政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管辖的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是指防洪除涝、农田排灌、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骨干工程项目。
    第三条 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省以中央投资和省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工程的项目法人,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政府授权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并任命法定代表人。以市(含州,下同)、县(含市、区,下同)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工程的项目法人,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授权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并任命法定代表人。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工程的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负总责,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要求,负责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计划安排、计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对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计法律法规,对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各级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 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暂按国家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组织招标投标。省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实行行政监督。国家对上述事项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计划管理。
    第八条 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按管理权限和基建程序,审批有关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编制有关基建计划,争取中央投资计划;
    (二)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实施及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水利建设中长期投资计划的编报; 
    (四)综合运用直接掌握的投资、外汇、国外贷款、国家和省级储备等经济手段,保证水利规划、计划和水利产业政策的实施;
    (五)监督检查水利重点建设计划执行中投资、建设进度、建设工期等情况,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六)按基建管理权限,审批或上报有关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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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顺华    审核签发:胡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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