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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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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6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已经予2004年8月1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罗清泉
二○○四年九月二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
及实施机关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对本省现行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700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继续实施。其中,有12件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7项(用“”号注明),自2004年7月1日起,作为临时许可过渡一年,继续实施至2005年6月30日止。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实施机关48个,法律、法规授权的实施机关54个,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现将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含相应事项的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予以公布。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搞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工作,尽快将本地本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附: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目录
单位:省水利厅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 一 ) 设定依据 ( 二 ) 实施机关
281
取水许可 《水法》 《湖北省实施〈水法〉办法》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282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防洪法》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283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284
河道管理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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