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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规定的;
(二)有偿或变相有偿提供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四)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对伪造、篡改政府信息,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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