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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6]24号)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机党[2006]13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治理商业贿赂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全省水利行业治理商业贿赂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纠正水利行业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治理商业贿赂的基本原则是:一是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要将专项工作与贯彻落实《湖北省水利厅党组落实<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治理水利系统商业贿赂行为。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加强教育,建立有效的预防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行为的产生。二是坚持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各单位、各部门要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出统一部署,将自查自纠、查处案件、建立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既要立足当前,完成专项工作的各项任务,又要着眼长远,探索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的规范和监督,积极稳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三是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稳定的大局。从大局出发,区分正常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对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要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认识态度等,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治理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是:通过集中治理,使全省水利系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纠正经营者的错误观念,规范经营行为和从政行为,遏制商业贿赂的势头,依法执行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防止商业贿赂发生,不断推进水利系统反腐倡廉工作,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监管体系,建立透明、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纠错机制,保证水利事业健康发展。
二、治理商业贿赂的内容和重点
治理商业贿赂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水利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着力治理水利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商业贿赂行为。重点项目是堤防、水库除险加固、南水北调、农村饮水解困、水土保持、小水电开发、泵站更新改造及大型灌区治理、河道采砂、部门预算、政府采购等建设管理的各个方面。重点是项目审批、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工程款收支结算、项目验收、追加投资、资产评估以及特许经营权审批等环节。具体内容是:
1、在水利工程建设方面
在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投标中,重点治理承包商通过向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评标专家提供回扣、提成、礼金等手段而中标,以及分包商通过向承包商提供回扣、提成、礼金等手段而分包的行为;在服务招投标中,重点治理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单位通过向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提供回扣、提成、礼金等手段而中标的行为;在材料设备采购中,重点治理供应商通过向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提供回扣、提成、礼金以及提供出国考察机会等手段而中标的行为;在工程款结算中,重点治理承包商通过向监理方提供回扣、提成、礼金、吃请等手段虚结工程量以及承包商通过向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提供礼金、旅游、吃请等手段而多结算工程款的行为。
2、在政府采购方面
在政府采购目录执行中,重点治理供应商通过向采购人(包括采购代理单位)提供回扣、礼金等手段而使采购人(采购代理单位)有意逃避集中采购、将应该政府采购的项目改为直接从非政府采购供应商处采购的行为;在专家评审环节,重点治理采购人及评审专家在某些项目的招标、评标过程中,收受投标单位的“劳务费”、“介绍费”、“好处费”等各种名义的回扣,透露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标准等商业秘密致使政府采购过程缺乏公开、公平、公正性的行为;在货物、服务和工程政府采购招投标中,重点治理供应商通过向采购人提供回扣、其他报酬或服务,如出国旅游、提供装修等手段而中标的行为。
3、在资源开发方面
在水资源开发领域,有关开发商为获得水源工程、水电开发项目等资源开发权,通过向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人员提供贵重物品、礼金、有价证券等手段,以达到将项目纳入有关规划、项目方案通过咨询评估、立项核准、取水许可被批准等行为。在河道采砂开发领域,从事采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向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人员提供贵重物品、礼金、有价证券等手段,要求在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中,将某些区域划定为可采区,非法取得采砂许可证,允许其在禁采区或禁采期进行非法采砂活动的行为。
在此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各单位和部门一定要注意调查研究,在摸清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发生的主要环节和重点岗位,深刻剖析原因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和部门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三、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实施步骤
全省水利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安排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督促检查和整改规范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5月-6月)
1、动员部署,抓好思想发动。各级水利系统要召开治理商业贿赂动员大会,通过层层动员,使从业人员特别是经营管理者充分认识治理水利系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澄清错误观念,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认真组织学习,抓好深化认识。各级水利系统治理商业贿赂机构要组织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参加,主要学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要求。
3、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宣传配合。通过简报、水利网站和宣传专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主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勤政廉政和道德建设,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大家增强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在全省水利系统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文明新风尚。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7月-8月)
1、全面进行调查摸底。以发放自查表、调查表、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弄清本单位、本部门以及个人在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营活动等工作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搞不正当交易的手段、表现形式和行为,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2、认真查找突出问题。对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涉及不正当交易的行为,对企业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不正当交易问题,逐一进行查找,尤其要查找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了解不正当交易行为在本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表现形式、发生规律和特点等。
3、对查找出的问题分别作出处理。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不认真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的要从严查处。
(三)督促检查阶段(2006年9月-10月)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督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根据自查自纠、检查抽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研究分析,确定查办的重点。向社会和群众公布举报电话、网址和信箱,动员群众、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反映、举报和投诉商业贿赂的有关问题。要坚持宽严相济,对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突出查办大案要案,严肃查处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干预和插手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开发等项目的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
(四)整改规范阶段(2006年11月-2007年2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解决方法,切实加以整改。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对不正当交易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公务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社会主义荣辱观、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防微杜渐,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注意掌握了解并正确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的舆论监督。
二是强化管理,完善制度。要通过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和已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的剖析,研究问题和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深化改革,健全制度,从源头上堵住漏洞,同时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单位内部控制机制,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是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止商业贿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严格取水许可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行政,转变职能,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推行水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水行政执法活动;深化水利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财经制度建设,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完善资金监管和协调机制;深化水利建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规划计划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加强对水利投资的监管,推行政务公开;深化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工程建设“五制”,加强招投标行政监督,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机制,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约束从政行为,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深化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保值增值,杜绝非法买卖、侵占和流失。
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全省各级水利部门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为切实加强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领导,水利厅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厅党组书记、厅长王忠法同志任组长,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组长汤和明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水政处、计财处、建设处、人劳处、机关党办、监察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水利系统开展商业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监察室)承担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联系电话:027-87221755,传真:87221755,举报电话:027-87823287、87221755,电子邮箱:jcsj@hubeiwater.gov.cn。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公布举报电话。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地水利(水务、水电)局、厅直属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精心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方案报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监督,注重实效。水利厅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巡查、重点抽查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督促指导。在各阶段治理工作完成前,省厅组织人员巡查并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薄弱环节和重点单位进行抽查。各级水利系统治理商业贿赂机构要将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与重点抽查结合起来,从经营观念、市场行为、合同、财务审计、非生产性费用支出、非正常现金流等方面入手,看自查自纠是否落实。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及时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对情况严重的要重点督查,对较为普遍的问题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一并解决。建立信息专报与通报制度。各级水利系统治理商业贿赂机构和机关处室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以简报、通报、网络等形式报送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相互交流借鉴。
各级水利系统治理商业贿赂机构要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把整改贯穿于自查自纠全过程,每一阶段结束后,都要将本阶段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等情况报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明年2月下旬,要将组织动员、自查情况、整改措施、整改效果和下一步打算等汇总后报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在分析汇总各地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全省督查情况形成报告并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