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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预防商业贿赂“四不准”

2006-06-22  来源:厅监察室  浏览次数:
 
1、不准插手和干预水利工程建设、水利资源开发、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并谋取私利;

2、不准接受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3、不准参加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旅游、出国、宴请、娱乐等活动;

4、不准违反审批许可程序进行项目审批和特许经营权许可并谋取私利。

 
   
责任编辑:    审核签发:胡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