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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江河水利志的编纂质量,特制定本导则。
第一章 指导原则
第一条 江河水利志的编纂要遵循存真求实的原则,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坚持质量第一,为水利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二条 江河水利志编纂是水利行业一项长期的、连续性的基础信息和文化建设事业,应真实客观地反映流域的江河变迁和行政区域水利事业的发展变化,记述相关部门、相关的社会和自然背景的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
第三条 江河水利志一般分为流域江河志、行政区域水利志、水利专业志和水利工程志等类型。
第四条 江河水利志一般每20年左右续修一次。
第五条 江河水利志一般应遵循志书“横排纵写”和“述而不作”的原则,客观记述事实,寓褒贬于叙事之中。行文应用第三人称,表述要准确简洁。
第二章 编纂体例
第六条 江河水利志的体裁,以志为主体,辅以述、记、传、图(照片)、表、录(文存)等。
第七条 江河水利志的篇目结构,可按水利的专业分类来设置,体现时代、区域与行业特点。力求门类齐全、结构合理、层次分明、详略得体。可采用篇、章、节、目等层次,力求归属得当,便于检索。同时,层次不宜过多,以免将完整的事物割裂;各层次标题应符合逻辑关系,不得以小统大。
第八条 江河水利志的断限,应根据各地的历史情况和机构、政区变革等实际情况而定。续修江河水利志书的时间应与上届相衔接。
第九条 根据“生不立传”原则,志书对有突出贡献并已去世者可立传。在世人物,可“以事系人”或编制名录。
第三章 资料要求
第十条 编纂江河水利志应广泛收集各类相关资料,细致审核拟入志的各类资料,力求资料系统、全面、可靠。根据志书功能,入志资料繁简得当。
第十一条 志书内容中重要的事实、数据应注明出处;有根据而难以取舍的不同说法,可诸说并存或出注说明。
第十二条 资料应注重主要数据的完整与准确,志书中的数据量要与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文件和科研成果等方面的数据详略程度有所区别,符合志书的特点与功能。
第四章 行文规定
第十三条 江河水利志采用语体文。
第十四条 使用规范的简化汉字。除古代人名、地名及地方特有名词等简化后易引起歧义的情形外,一律以国家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第十五条 标点符号,以1995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为准。
第十六条 记述有关人称、职务、地名和机构时应以记事年代的名称为准。
第十七条 人物直书其名,不加褒贬,不用“先生”、“同志”、“主任”之类的称呼。
第十八条 国内地名以地图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图册》为准;古地名括注今地名;外国地名以地图出版社《世界地图》为准。
第十九条 各种机构、文件、会议、公报名称首次出现时需用全称,如名称过长,可于首次出现时括注以后所用的简称。
第二十条 外国的国名、人名、机构等名称均以新华社译名为准,并于首次出现时括注外文全称。
第二十一条 历史上的朝代、政府、军队均采用当时的称谓。如:“清朝”不称“满清”;汪精卫政权可称“汪伪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台湾政权则称“台湾当局”等。
第二十二条 历史事件、政治运动均用全称,不用略称。如:“文革”应写成“文化大革命”。同节中重复出现者应括注以后所用的简称。
第二十三条 引文应直接引用原著,且均需加引号,并注明出处。确需转引时,应注明转引之文献。
第二十四条 注释采用页下注,序号用①、②、③......标示。
第五章 时间表述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用阿拉伯数字表述: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民国时期的纪年。年份不得简写。如:1990年不应简写作“90年”。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况用汉字表述:
1.中国的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如日、丙寅年十月十五日、正月初五等。
2.历史纪年、各民族的非公历纪年使用汉字,但应以阿拉伯数字括注公历。如:咸丰三年(1853年)、藏历阳木龙年(1964年)。
第二十七条 其它情况的时间表述:
1.括注公元起止年代时,可省略“公元”和“年”字,并用波浪式连接号“~”加以连接。如:清道光二十五年至同治三年(1845~1864)。
2.人物的生卒年括注公历纪年。如:王烬美(1898~1925)。
3.一般不采用“建国前后”的提法,可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或“1949年前后”。
第六章 数字用法
第二十八条 数字书写,按1995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修订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行文中的统计数据采用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或以主管部门确定的为准。物价等变化的数据采用当年的数据;如进行纵向比较,须折换成统一的不变数据,并予以括注。
第三十条 尾数有多个“0”的整数数值,可用“万”、“亿”作单位。阿拉伯数字书写的纯小数必须写出小数点前定位的“0”,如“0.12”不能写为“.12”。
第三十一条 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应避免断开或移行。用来表示数值范围时,以波浪式连接号“~”连接。如:150千米~200千米、20%~40%。
第三十二条 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用汉字,连用的两个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如:二三米、十一二吨。
第七章 计量单位
第三十三条 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使用,遵照国务院1984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行文中计量单位一般用汉字表述,如“立方米每秒”。图表中应使用单位符号,如“
/s”。
第三十五条 历史上使用的旧计量单位,如“石”、“斗”和英制的“哩”、“磅”等,可于引文中照录;有确切换算值的,要括注其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结果。传统的计量单位如“亩”、“斤”等可以保留。
第八章 图表照片
第三十六条 江河水利志所用地图尽可能注明比例尺。所绘地图涉及国境线者必须以中国地图出版社最新版地图集为准。
第三十七条 图表应随文安排,规范编制。图表一般包括标题、图表、说明三个部分。标题居中排列;左侧上方标明表的序码;右侧标明表的计量单位。
第三十八条 照片与图统一编排序号。入志照片均需配有精炼、准确的文字说明。彩色照片一般集中放在志书之前,黑白照片可穿插于行文之中。
第九章 评议审定
第三十九条 江河水利志根据编纂进程可分为初稿、送审稿和定稿。初稿完成后,承编单位应召开由相关领导、专家、学者参加的评审会,审稿次数视需要而定;评审通过后形成送审稿。
第四十条 送审稿应由主修单位会同上级水利部门及同级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审定。出版前完成齐、清、定稿,由主修单位正式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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