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厅机关及厅直单位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2、对水利厅党组及其成员、厅机关工作人员和厅直单位领导干部实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 3、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省政府颁发的有关内部审计方面的法规、制度、办法的组织实施。 4、负责指导全省水利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和水利厅直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5、负责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廉政准则》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等规定。 6、协助水利厅党组抓好厅机关及厅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水利厅机关及水利厅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并实行责任追究。 7、会同有关部门对厅机关及厅直单位广大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宣传教育。 8、负责协助水利厅党组研究、制定水利系统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综合治理的有效措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9、负责水利执法监察工作。对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实行监督检查,预防和纠正水利行业在工程建设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对厅直企业实行效能监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0、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受理对水利厅机关及党员、干部和水利厅直单位党委及其领导干部的控告及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党纪和政纪的案件。 11、对水利厅直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信访件调查、案件查办等业务工作。 12、负责厅机关处室负责人和水利厅直单位领导干部考核、选拔和任免的监督检查。 13、对厅党组和厅直单位党委民主生活会进行监督检查。 14、负责厅直单位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厅直单位年度经济效益和财务收支以及重点工程概预决算审计等工作。 15、负责水利厅直属系统纪检、监察和审计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 16、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及水利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