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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农村水利处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农村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制订省级实施办法、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农村建设发展,调查研究全省农村水利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制订落实措施。
2、研究提出全省农村水利发展战略、目标和措施,组织并指导实施省级乡镇供水、农村饮水、节水灌溉和灌排区及灌排站工程的发展规划。
3、拟定全省农村水利、灌排泵站年度建议计划,提出或审查农村水利及灌排泵站的其他重大资金、物资分配计划,协调、检查、督促各项计划按规定实施。
4、通过试点、示范、培训,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成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农村水利新技术的科技攻关。
5、负责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编制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开展调查研究和评比表彰活动,运用典型和样板,指导推动各项工作。
6、负责检查、督促全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指导建立健全全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产权制度改革。
7、指导全省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协助指导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全省农村水利服务机构的经济工作。
8、归口管理电力排灌泵站工程及排区和大中型引提水灌区工程整险加固、更新改造、续建配套方案的初步设计审查,并指导按已批方案组织实施,配合搞好有关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对国家、省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的阶段验收并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竣工验收。
9、组织、指导全省泵站工程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泵站经济工作。
10、配合有关部门制订省内主要湖泊防洪排涝调度方案,组织湖泊防洪排涝调度工作。
11、配合、协调厅直属泵站管理工作,并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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